高雄市新上國小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準則

一、依據:教育部92.07.16台參字第0920104837A號令訂定學校處理要點。

二、目的:

(一)  加強學校對學生意外事故或緊急傷病之掌握與處理。

(二)  使學生能獲得立即、適當的醫療照護。

(三)  加強與社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聯繫合作。

三、處理原則:

(一) 處理者

1.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或班級學生將傷病之學生送至健康中心,或請護士至現場處理。

2.非上課時間由在場之教職員工生將傷病學生送至健康中心,

或請護士至現場處理。

3.護士請假時,由職務代理人作適當處理,或請健康中心鄰近教室之老師協助處理,情況危急者通知家長並即刻送醫。

(二) 聯繫者

1.由導師負責聯繫家長;導師請假則由代理教師負責聯繫;必要時請護士協助聯繫家長。

2.重大意外事件,依規定由學務主任請示校長後向教育局校安通報。

(三)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分類

1.一般狀況:指無立即性危險之傷病,由護士確認後妥適處理;

如需觀察者,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;

必要時聯繫請家長帶回或就醫。

2.緊急狀況:指有立即性危險之傷病,由護士先急救處理後聯絡家長並即刻送醫,必要時護士隨行。

3.意外傷害或急病狀況之屬性,由護士根據專業及經驗判斷。

(四)送醫、交通工具、費用與課務

1.送醫以學生平安保險特約醫院為原則,若家長有意見則從其意。

2.送醫工具可僱用計程車,其費用由家長會核實補助。

3.緊急狀況則聯絡一一九派救護車支援。

4.護送就醫人員,由學務處、教務處協調安排代理、代課事宜。

(五) 由學保承辦人協助傷病學生申請平安保險理賠申請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五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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