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新上國小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準則
一、依據:教育部92.07.16台參字第0920104837A號令訂定學校處理要點。
二、目的:
(一) 加強學校對學生意外事故或緊急傷病之掌握與處理。
(二) 使學生能獲得立即、適當的醫療照護。
(三) 加強與社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聯繫合作。
三、處理原則:
(一) 處理者
1.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或班級學生將傷病之學生送至健康中心,或請護士至現場處理。
2.非上課時間由在場之教職員工生將傷病學生送至健康中心,
或請護士至現場處理。
3.護士請假時,由職務代理人作適當處理,或請健康中心鄰近教室之老師協助處理,情況危急者通知家長並即刻送醫。
(二) 聯繫者
1.由導師負責聯繫家長;導師請假則由代理教師負責聯繫;必要時請護士協助聯繫家長。
2.重大意外事件,依規定由學務主任請示校長後向教育局校安通報。
(三)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分類
1.一般狀況:指無立即性危險之傷病,由護士確認後妥適處理;
如需觀察者,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;
必要時聯繫請家長帶回或就醫。
2.緊急狀況:指有立即性危險之傷病,由護士先急救處理後聯絡家長並即刻送醫,必要時護士隨行。
3.意外傷害或急病狀況之屬性,由護士根據專業及經驗判斷。
(四)送醫、交通工具、費用與課務
1.送醫以學生平安保險特約醫院為原則,若家長有意見則從其意。
2.送醫工具可僱用計程車,其費用由家長會核實補助。
3.緊急狀況則聯絡一一九派救護車支援。
4.護送就醫人員,由學務處、教務處協調安排代理、代課事宜。
(五) 由學保承辦人協助傷病學生申請平安保險理賠申請。
五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留言列表